
1月6日早晨7點多,王女士接到交警電話后,懵了!
懵圈:自家車怎么跑馬路上,還把別人車撞了
1月6日一早,家住西安市博文園小區的王女士接到交警電話,讓她馬上到沙井村北口,說她的車撞車了!王女士懵圈了,自己的車好好地停在小區,怎么跑馬路上去了?
{jz:field.toptypename/}王女士連忙趕到沙井村北口事故現場,定睛一看,確實是自己的車撞了別人的車。現場了解后得知,所幸撞車時對方車輛處于停放狀態,不涉及人,只是兩輛車均有受損。
自己都沒有用車,車怎么開到了馬路上?王女士連忙撥打110報警。經過警方調查,原來是她的車是被秦某某及同伴開出了小區,沒走多久,撞上了路邊停放的車輛,之后秦某某及同伴逃走。
破案:車主忘鎖車,被人“一鍵啟動”開走
根據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6年1月6日2時許,秦某某伙同陳某某竄至西安市雁塔區博文路博文園小區,欲采取“拉車門”方式盜竊車內財物,無果后秦某某發現王女士停放于小區內的比亞迪牌汽車未鎖車門,遂將該車輛啟動,行駛至西安市雁塔區沙井村北口時,因秦某某操作不當撞上停放在路邊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兩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展開剩余82%秦某某對其偷開機動車并發生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壞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秦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
由于秦某某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不送拘留所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6年1月7日,秦某某簽字并且按了手印。
車主:App沒提醒“未鎖車”,車企是否也有責任?
1月16日,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目前,她與秦某某已達成和解,秦某某今年16歲,其父母向王女士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賠償。
王女士說,自家車為比亞迪唐DMI油電混動車,2023年10月購買的,行車一直順利。王女士回憶,1月4日,她在小區附近給車充電,當時與車關聯的App發了“未鎖車”提醒,充電后開回小區地面停車位,然后回家,當時大約是12時30分。“當時我應該是忘記鎖車了,但沒有收到App未鎖車的提醒,如果收到,我下樓鎖好車就不會發生后來的事了。”
王女士表示,車鑰匙始終在她手里,因此她認為比亞迪負有責任,“但車到現在還放在當時買車的4S店沒人管。”
根據王女士提供的App截屏,1月4日10時59分出現“開始充電”提醒,1月4日11時04分出現“車門未鎖”、“車窗未關”提醒,1月4日12時23分出現“結束充電”提醒,下一個提醒為“車門未鎖”提醒,時間為1月6日5時01分。
根據警方調查結果,1月6日5時01分,車已被人開了出去。
1月6日早上7點多,王女士接到了交警電話。
比亞迪:已提醒未鎖車,車沒鑰匙啟動不了
1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以王女士朋友的身份聯系到負責此事的比亞迪售后人員,對方的說法與王女士不一致。關于“未鎖車”提醒方面,售后人員表示,車每使用一次最多提醒一次,經了解,王女士的車在1月4日11時04分收到“未鎖車”提醒后,車再未使用,直到1月6日車再次使用。關于車鑰匙方面,售后人員表示,根據車輛相關技術,只有車鑰匙在車里時,“一鍵啟動”才可以正常使用。
1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了一位同樣在使用比亞迪唐DMI油電混動車車主,這位車主說,車可以用鑰匙,也可以用App遙控。如果鑰匙不在車里,金沙電玩城App也未解鎖,“一鍵啟動”是用不成的,車啟動不了。另外,如果忘了鎖車,App是會提醒的。這位車主認為,車已銷售給了車主,鎖車的責任主體性在于車主,而不是比亞迪,即便App有相關提醒服務。
律師:
責任劃分需結合各方過錯程度綜合判斷
對于此事,相關法律責任怎么認定呢?1月16日,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碩瀚律師事務所主任馮濤律師分析,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事件的責任劃分需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和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首先是16歲的秦某某及其監護人,秦某某未經允許擅自開走他人車輛并引發交通事故,屬于直接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其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也是王女士能與秦某父母達成和解并獲得賠償的法律依據。同時,公安機關已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因其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且系初次違法,決定不送拘留所執行,這一處理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原則,也依法追究了其行政違法責任。
其次是車主王女士,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妥善保管車輛是其法定義務,忘記鎖車屬于管理疏忽,給秦某某擅自啟動車輛提供了可乘之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需承擔相應責任。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王女士的過錯程度較輕,且已與侵權方達成和解,后續若涉及第三方損失賠償,其責任比例會相對有限。此外,她與比亞迪關于“充電后是否二次使用、App提醒是否充分”的爭議,需結合車輛使用記錄、App日志等證據進一步核實,這將直接影響比亞迪的責任認定。
關于比亞迪的責任認定,核心在于車輛設計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及App提醒義務是否履行到位。若比亞迪能舉證證明車輛充電時已履行鎖車提醒義務,且一鍵啟動功能需滿足車鑰匙在車內的技術要求,符合行業通用標準和購車合同約定,那么其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責任。反之,若王女士能證明App未按約定持續提醒鎖車,或車輛存在技術缺陷導致無鑰匙也能啟動,則比亞迪可能因產品責任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需要結合車輛檢測報告和雙方合同約定進一步核實。目前車輛在4S店僵持的狀態下,雙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明確責任。若協商不成,王女士可向法院提起產品責任糾紛訴訟,由法院根據證據和鑒定意見依法裁判。
最后是物業的責任,王女士辦理了車位包年,物業收取費用后需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若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車輛保管義務,且物業存在監控損壞、巡邏不到位等未履職情形,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如果協議僅為車位租賃,且物業已盡到基本管理職責,那么物業是否擔責關鍵在于物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事故發生的關聯性。
若協商不成
可由司法機關來判定解決方案
華商報《法治周刊》專家庫成員、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可凡律師分析,在此事中,關于車主與比亞迪,主要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當時車內是否有鑰匙,若王女士可以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鑰匙由其攜帶,且車輛內沒有其他備用鑰匙,那此時車輛在沒有鑰匙便可啟動的情況下,意味著存在產品瑕疵問題,比亞迪需承擔相應責任,反之,無責任。第二,雙方對于車輛未鎖車提醒亦存在爭議,針對此情況,按照司法實踐,因王女士未鎖車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主要責任在于車主。
同時,因此次事件發生于小區內,若小區物業門禁管理失效,未落實訪客登記制度,導致違法人員可自由進出;保安未按規定頻次巡邏等,可能會對此次事件也有一定的責任。
若協商不成,那就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司法機關來判定解決方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任婷
發布于:陜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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